

山医大汾院院字〔2024〕161号


关于下达MG冰球突破网站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附属第一医院:
经2024年7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MG冰球突破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G冰球突破网站
2024年7月21日
MG冰球突破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办【2021】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冰球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确定项目负责人及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科技中心是学校科研工作的服务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申报信息发布、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及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支出管理,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中的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或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探索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办学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计财处指定账户,计财处按照项目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协议书、科研合同)是项目负责人、学校与项目下达单位权力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项目执行与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下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横向科研预算的编制可由项目出资方和承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负责人有权对技术路线和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经费调整超过预算20%的,需科技中心审审核,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委托方认可。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三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合理、合法、合规支出经费,经费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政府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各种罚款、赞助、捐助、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十七条 直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
(二)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1、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样本采集等费用。
3、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6、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等。
7、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非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9、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10、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11、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2、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13、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到总经费的50%。
(三)劳务费:主要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用或补助,用于参与项目的研究生、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等。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发放方案,所在系(部)公示。
第十八条 间接费是指用来补偿学校管理成本支出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接待费、科研助理劳务费、管理费等。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总资助额的5%提取,横向科研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分别按10%、5%提取。
第十九条 经费审批。计财处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提供查询服务。
(一)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及校级科研项目单笔支出低于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科技中心审批;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中心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可直接购买急需的1万元以下的单台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以及5万元以下的单台专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活动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审批后可凭据报销。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凡本条涉及到的有关规定,按本条规定执行;凡本条未涉及到的按第十五条至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需遵从合同(协议)书,并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范围支出,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暖电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原则上支出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
(二)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违反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委托方认可,将中止或撤销项目并停拨或收回研究经费。
第二十四 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年度结余的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财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技中心、计财处和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一次性通过结题(验收),结余经费可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科研的后续支出,2年后结余经费未用完的,按政策规定通过财政渠道收回或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政策规定通过财政渠道收回或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及其他研究项目的资助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除项目合同书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办公耗材、科研耗材等需按学校要求办理耗材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支付劳务费、咨询费、科研绩效等劳务酬金按国家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MG冰球突破网站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41号)、《MG冰球突破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山医大汾院字【2019】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中心、计财处负责解释。
MG冰球突破网站办公室 2024年7月21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