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事项,根据《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吕科发〔2024〕5号)、《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吕财教〔2024〕87号)等政策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和校地合作产业科技引导专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变更、终止以及撤销。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变更,是指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终止,是指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撤销,是指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的,市科技局及时做出项目撤销的决定。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调整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及时、尊重规律、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变更
第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间、项目预算总额、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核指标的变更事项,需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三)项目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人员以及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四)项目经费中除设备费调剂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更换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更正。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更换:
1.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或与承担单位解除合作关系的;
2.不能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相应的研发及组织协调能力,确保项目可以正常实施并完成验收。人才类项目的负责人不得更换,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按照项目终止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信息更正:
1.项目负责人更名的;
2.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个人相关信息需进行勘误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更换和项目承担单位信息更正。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
1.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调入另一单位工作,项目需要在调入后的单位实施的;
2.因机构重组或并购导致需要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3.其他经认定确需更换项目承担单位的。
拟更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项目要求的申请资格,具备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能力及科研条件,承诺提供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配套,且应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项目承担单位信息更正:
1.项目承担单位更名的;
2.因申请阶段填写错误或者不规范造成的单位相关信息需进行勘误的。
第八条 项目延期验收是指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预计按照计划任务书约定时间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实施的情形。
第九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是指因项目实施需要、环境变化等原因,或依据项目中期检查、审计检查、绩效评估等检查、评估结果,需对项目预算总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予调减,财政预算经费不予调增。
第十条 项目申请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复,同时报送纸质版变更审批表。变更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主管科室依据申请进行研究或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信息更正或更换的,由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调整。
(二)申请项目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执行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后、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调整。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执行。
(三)涉及经费预算总额调整的,单位自筹经费调增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
(四)项目目标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绩效考核指标以及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等申请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详细的工作报告、技术分析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佐证材料,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五)其他需要市科技局审核批复的变更事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六)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规定自主权范围内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于收到项目变更申请60日内,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批意见,不同意变更的应当注明理由。同意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保存批复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与项目承担单位解除合作关系的参与单位,若任务未能完成或没有开展,结余或全部资金在解除合作关系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实施,退回结余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运行或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
(六)由于其他非主观故意和非科研失信等客观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及具有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财政经费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提供经费决算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确认)等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经研究或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经研究或论证,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可强制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终止(含强制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聘请技术、财务专家对已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经费使用等进行核查、确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时限原渠道退回结余财政资金,并将退费单据报办公室备案。退款项目可在申请项目终止同时启动退款程序。
第十七条 终止决定下达后,项目主管科室在办公室做相应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将审批后的终止审批表连同各项总结报告、退费单据等报送项目主管科室。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及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能主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本着“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原则,不限制其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以违规处理。对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科研项目,无论是否实现立项目标,只要是有价值、有实效的探索都应给予肯定。
第四章 项目撤销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面临较大风险的,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研究或论证、分析研判,提出撤销及相应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计划项目予以撤销,追缴全部财政资金。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配合项目管理,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正式意见,由项目主管科室完成后续处理工作,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将退费单据报办公室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原渠道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含强制终止)、撤销决定下达后,对于能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酌情从轻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处理,同时启动非诉执行等司法处理程序;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完成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织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于配合不力或所推荐项目中撤销项目占比较高的将采取限制推荐、限制立项项目数、直到取消一定期限的推荐权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
2.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审批表
附件1
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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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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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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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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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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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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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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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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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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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事项:(请在对应方框内勾选) □项目负责人(包括首席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预算总额; □其他需要审核批复的变更事项 |
项目变更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 (请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 |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基于以上原因,申请该项目变更。 承担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组织单位意见: 组织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市科技局审定意见: 市科技局(签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各持一份);2.变更原因不够填的,可另附页;3.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原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应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以确定变更后是否有能力继续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