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选修课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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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选修课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教职成[2012]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院教育信息化建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课程资源,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规范学生在线课程学习、考试行为,提高教学效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网络选修课程的认定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选修课程是经由教务处审核,并将课程信息发布于校园网上的在线课程。选用的在线课程必须建立在成熟稳定的平台之上,教务处、系(部)、教辅人员可以查询、监管学生修课情况及进度,查看、下载学生考试成绩及统计学分。学生可以使用电脑、平板、手机进行学习及考试。

二、网络选修课程的建设与应用

结合学院教学需求,选取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精

品课程、名校名师在线课程作为优质的第三方在线课程资源,分四种情况进行建设与应用。

1、缺乏师资通识课程的应用

缺乏师资通识课程是指学校缺乏该课程专业、相近专业教师,授课效果难以保证的课程,如军事理论大学安全教育情绪管理、《中华诗词之美学》、《创新思维训练》、《社会心理学》《中国的社会与文化》等。此类课程原则上应用优质的第三方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

2、师资不足通识课程的应用

   师资不足通识课程是指学校该课程专业、相近专业教师少,不足于承担全院授课任务的课程,如大学生心理健康》音乐鉴赏、《形势与政策》等。此类课程以应用优质的第三方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为主,鼓励授课教师在应用优质的第三方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或自建本课程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3、非本专业师资通识课程的应用

非本专业师资通识课程是指学校该课程由非本专业、相近专业教师授课,授课效果难以提升的课程,如口才艺术与社交礼仪、《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业精神与实践》、《就业与创业》等。此类课程现阶段以教师课堂授课为主,逐步转向授课教师应用优质的第三方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或自建本课程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4、师资充足通识课程的应用

师资充足通识课程是指学校该课程本专业教师较多,能够承担授课任务,致力于提高教学效果的课程,如《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此类课程现阶段以教师课堂授课为主,推行教学信息化改革,逐步转向授课教师应用优质的第三方通识类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或自建本课程在线课程资源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课程管理

  1. 课程的选取

课程选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每学期开学第4周教务处审核本学期在线课程清单,审核通过后的课程清单公布各系(部),由各系(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通知学生结合实际进行选课,在线课程的选取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在每学期第六周左右进行。学生选课之前可登陆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课程试听。选取的具体时间和流程由教务处以通知形式告知各系(部)。

(二)课程的开设

教务处按照学生选课情况,根据选课情况合理调整后,通

知各系(部)学生选课结果,并将开课信息进行公布。

(三)课程的监管与督促

1、教务处负责全院在线课程的监管,提供在线课程运行报

告,并负责收集各系(部)及学生对于在线课程使用意见、建议及存在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完善在线课程的运行。

2、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在线课程的监管,根据本班在

线课程运行数据,告知班级学生,督促学生修课。负责收集本班对于在线课程使用意见、建议及存在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反映。

(四)学生修课管理

1、学生选课后应按照规定要求自主修读网络课程,在完成全部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核后方可取得学分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的,所修学分无效。

2、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习环境,包括校园wifi、开放机房、电子阅览室等。

3、为减轻学生在校学习负担,丰富学生寒假生活,将网络选修课程的学习延迟到寒暑假。学生正常修课、考试周期为半年。

4、学生应按要求认真学习在线课程,按时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和独立参加考试,对于刷课、帮人刷课、找人刷课、替考、找人替考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本门课程学习进度清零,当学年记为不及格,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五)考试及成绩管理

1、考试的安排

网络选修课程考试一般是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而定,一般课程学习结束即可进行考核。

2、补考及重修

网络课程不设补考,学生考核不及格将不能取得学分。

3、成绩的记录

学生网络选修课程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各系(部),并录入教务系统,供学生查询,计入选修课程总学分和学生学籍档案。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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